瑞鹄模具(002997):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19:16:02 中财网
原标题:瑞鹄模具: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年 5月 14日下午 14时 30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19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9项议案,为《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追认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名(代表 2名股东),代表股份96,1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934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4名,代表股份 18,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8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14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6,300股同意,2,30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344%。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6,300股同意,2,30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344%。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8,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8,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6,300股同意,2,30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344%。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6,300股同意,2,30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344%。

议案 7《关于追认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6,300股同意,2,30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344%。

议案 8《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8,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8,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文豪

经办律师(签字):
张圣琦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