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300726):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19:30:37 中财网
原标题:宏达电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8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公司6号楼1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起至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若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90,91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638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64,357,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8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6,561,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495%。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763,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763,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2%;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77%;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2%;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77%;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2%;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77%;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2%;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77%;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反对 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2%;反对 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8%;弃权 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4,16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4%;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3%;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2%;反对 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77%;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凯、谢嘉颖两位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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