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14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霱公府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人,代表股份 320,657,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11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人,代表股份 320,657,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11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人,代表股份 6,356,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人,代表股份 6,356,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8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代行)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从灿律师和徐施峰律师现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559,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5%;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58,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98%;反对 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55%;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559,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5%;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58,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98%;反对 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55%;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559,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5%;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58,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98%;反对 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0%;弃权 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1%。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612,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1,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89%;反对 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65%;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612,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1,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89%;反对 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508,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1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7,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07%;反对 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61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2%;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5,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0%;反对 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61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2%;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5,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0%;反对 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61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2%;反对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5,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0%;反对 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从灿 徐施峰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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