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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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14日 20:07: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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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瑞丰高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300243.SZ)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 | 联系电话:010-60838192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恒溢 | 联系电话:010-6083415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
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5月1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 |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针对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内幕交易、
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发行人出具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山东瑞丰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
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
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
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
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
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
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 | 不适用 | | 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
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
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
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
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
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
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
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
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
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相关底
稿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
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
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
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
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 未履行承诺的原 | | 承诺 | 因及解决措施 |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周仕斌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
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
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
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
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仕斌承诺:
1、本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2、本
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3、
本人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4、若中国证监会及/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
行;5、本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
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解锁事宜。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 是 | 不适用 | 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
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公司承诺:
如本次发行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并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
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
完毕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
规定的,且本承诺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
公司拟通过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人员等方式优先确保本次募投年产6万
吨PBAT项目的实施建设,不会出现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阶段同时投资
建设年产30万吨PBAT项目的情况。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 | 是 | 不适用 | 它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 | | 公司承诺:
在额外限售期内(即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要求
公司为本人办理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待额
外限售期结束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在额外限售期内,本人不会以任何
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自各批
次办理完毕归属事宜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当期归属本人的限制性股票。本人
同时将严格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禁售期安排。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否则自
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
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当的责任和义
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瑞丰高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原指定秦镭、胡滨为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
年12月,瑞丰高材已完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委派李建
先生、康恒溢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承接前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
《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 | 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
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
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
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
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
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
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 | 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
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
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
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
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
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
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 | |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
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
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
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
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
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
据等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
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 | | 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
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
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
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
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
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
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 |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
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
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
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
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
《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 | 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
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
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
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 | |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
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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