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300642):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20:10:52 中财网
原标题:透景生命: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2024年5月14日
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41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见儿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58,434,989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6.030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
本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3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5,38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徐 军 潘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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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安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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