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3010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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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14日 21:10: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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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雷电微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雷电微力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熙颖 | 联系电话:010-6083 6948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 璇 | 联系电话:0755-2383 523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
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存在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该事项目前已履行
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行
为规范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
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
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
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
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
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
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
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
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
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除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存在使用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该事项目前已履行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
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
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未发现公司
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核查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
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
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
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持股5%以上股东陈发树先生自愿承诺不减持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
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 |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保荐人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
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
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
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
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
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
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
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
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
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
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
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
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 |
|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
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
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
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
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
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
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引
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
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
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
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
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
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
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力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
| 书》”)。《决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
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
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
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
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
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
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
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
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中国稀土集团
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
有2名独立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此
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规。公司
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河
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 |
| 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
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
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
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
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
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
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
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
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
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 |
|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
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
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
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
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
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
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
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
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
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
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
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此页无正文,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胡 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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