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30084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97号文《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 75,000,000股,首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0,000股。公司股票于 2020年 7月 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年 7月 1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的持续督导期已结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投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0年 7月 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投证券作为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锦盛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年 7月 1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投证券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 公司于 2021年 8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经 2021年 9月 1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年增产 1,5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下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为“年产 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同时将实施地点变更为滨海新区[2021]G16(JB-08-1-02-8)地块(坐落于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区沥海街道,东至渔东路,南至沧海路,西至渔舟路,北至舜海路)。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1年 8月 17日进行了公告。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2、关于股东减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2022年度,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减持情形,具体如下: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宁波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溢投资”)于 2022年 5月 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减持均价为 8.88元/股。立溢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2021年 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股派 2.5元现金股利,每 10股转增 5股)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 9.16元/股,立溢投资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上述减持承诺。 2022年 5月 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82号),认定立溢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 1.4条、第 8.6.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条的规定,要求立溢投资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2年 6月 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号),认定立溢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决定对立溢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立溢投资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违规减持行为,立溢投资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亦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再次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 孙文乐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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