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900957):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8:35:21 中财网
原标题:凌云B股: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定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00在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流花君庭东座6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148,557,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665%。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23年度不分配利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4年度为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0000万元的议案》;
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9、《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程 硕(签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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