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3009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兆龙互连”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兆龙互连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62.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3.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455.6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85.71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12月 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4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及其董监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因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徐磊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招商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张渝女士自 2022 年10 月14日起接替徐磊先生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对兆龙互连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兆龙互连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相应终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斐斐 张 渝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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