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301489):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副总经理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9:05:28 中财网
原标题:思泉新材: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7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郭扬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郭扬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郭扬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郭扬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郭扬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实现平稳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郭扬先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原定任期为 2022年 06月 24日至 2025年 06月 2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扬先生通过深圳众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9,784股,郭扬先生在辞职后将继续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所做出的承诺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

郭扬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为公司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副总经理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沈勇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同时,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需求,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文银伟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16日

附件《简历》:

沈勇:男,1984年 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2006年 8月至 2010年 3月任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本会计、主管;2010年 3月至 2012年 9月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项目经理;2012年 10月至 2015年 5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6年 7月任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 9月至 2018年 10月任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8年11月至 2019年 6月任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 5月至今任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截至目前,沈勇先生通过深圳众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9,951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文银伟:男,1986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9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项目经理;2012年 10月至 2017年 10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经理;2018年 3月至 2018年 5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18年 6月至 2023年 6月,任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2023年 9月至 2023年 11月,任浙江泓芯半导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24年 1月至今,任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至目前,文银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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