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立方数科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桑 | 联系电话:021-38565722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圣莹 | 联系电话:021-38565722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海桑、刘元 |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度 |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7日,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30日 |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汪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项良宝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
对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相关决定书,立方数科以前年度存在
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程序瑕疵、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等问题。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及
时出具整改文件,提高规范意识,公司已针对相关事项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公司
三会文件等。 |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 |
(如适用)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如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如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
该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详见公司2022年1月6日
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2023年不存在募集
资金相关事项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三会文件、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等,访
谈公司 董事会秘书。 |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文件、定期报告等文件。 |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注: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书,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
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相关款项已于2022年1月全部清偿, 公司已针对相关事项制定
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注: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书,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
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相关款项已于2022年1月全部清偿, 公司已针对相关事项制定
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
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
现场检查手段: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该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已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详见公司2022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账户注销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2023年不存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
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访谈公司财务总监等。 |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及股东的相关承诺、定期报告等。 |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三会文件;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大额资金支付记录
及相关凭证;访谈公司高管。 |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者风险 |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
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
注: 2023年4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宁波岭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及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已按照监管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汪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项良宝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
对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相关决定书,立方数科以前年度存在
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程序瑕疵、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等问题。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及
时出具整改文件,提高规范意识,公司已针对相关事项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872.60万元、-15,445.07万元、-12,434.47万元。请
公司继续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毛利,推进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业务进展,并持续加强
经营管理,增强投资者回报,请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风险,注意投资
风险。
2、上市公司2023年发现遭受一笔合同诈骗并已提起诉讼,相关事项已在上市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为:子公司安徽立方2021至2022年度期间,通过向
云南禅德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采购产品及服务,并销售至曲靖中唐信息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唐”)、中唐国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国
盛”),共涉及5个项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安徽立方通过诉讼主张相关权益,
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公司遭受合同诈骗。2023年5月,安徽立方向公安局进行报
案,案件最终于2023年11月2日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受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
事项涉及应收账款余额8,399,0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即预付的采购款) | | | |
15,656,757.76元、预收账款余额10,148,677.60元。安徽立方根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
额,已对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8,399,000.00元;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金
额,对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5,508,080.16元。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
的客户及供应商核查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类似风险事项发生。
3、截至2023年12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6,543.29万元,占2023年12月末净资产
43.71%,预付账款8,054.90万元,占2023年12月末净资产21.28%。公司与零八一电子
集团四川力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纠纷,涉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52,523,240.00元。截至
2023年12月末,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
涉诉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金额较高,保荐机构提示公司
完善客户及供应商管理、合同信用期、收付款等条款审批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流程,加
强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同执行不会发生重大风险,避免公司发
生大额坏账损失,并提示公司及时按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公司2023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再冻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0),控股股东合肥岭岑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肥岭岑”)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岭楠”)合计持有公司 149,034,4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3.22%)。合肥岭岑持有的公司32,000,000股股份(占合肥岭岑所持股份比例为
21.50%)处于质押及司法再冻结状态;合肥岭岑持有的公司116,834,450股股份(占合
肥岭岑所持股份比例为78.50 %)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合肥岭岑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
司法冻结和再冻结数量为 148,834,450 股,占其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比例为 99.87%。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前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及再冻
结情况导致的公司实控人控制权变更风险,提示实控人切实履行在非公开发行时做出
的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保持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5、根据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再冻结、轮候
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樊立、樊志合计持有公司137,824,715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21.48%),樊立、樊志合计持有的公司137,821,304股股份(占樊立、
樊志所持股份比例为100.00%)均处于质押状态,其中,樊志持有公司70,264,265股股
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00.00%)处于轮候冻结状态,樊立持有公司67,557,299股股
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00.00%)处于司法再冻结状态。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关注前述股权质押及冻结导致的公司股权结构潜在变动风险。
6、2023年4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宁波岭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22年
3月,宁波岭楠减持立方数科股份1,263.4万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 |
问题的再次发生。
7、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汪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项良宝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
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相关决定书,立方数科以前年度存在财务
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程序瑕疵、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等问
题。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学习保荐机构历次培训材料
和市场监管案例,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及时出具整改文件,提高规范意识。
8、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修订并有效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