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4年5月15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决定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 第三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控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的对外
担保。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的 对 外 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十的对外担
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
(五)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十的;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涉及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
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三年。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中注明的时间
就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大会选举可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零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
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一百零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董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将从具备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财会、经济、管
理、经营和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下列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不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将从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财会、经济、管理、经营
和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与公司、主要
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
|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
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人选提名需事
先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事先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外,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 ,(指上
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七)有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时;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
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数额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在行使职权时,有权获得公司有关人
员的积极配合,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
(九)保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的权利;
(十)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其所聘请的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十一)有权获得适当的津贴;
(十二)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百
一十九条(一)至(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披露,并确需要
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的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予
公告。当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受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的职
责。当某位独立董事兼任超过五家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时,该独立董事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董事
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提前免除该
独立董事的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受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
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的
职责。当某位独立董事兼任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时,该独立董事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董事
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提前免除该独
立董事的职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五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任期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任期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
|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出现《公司法 》、本
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的撤换、免职应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并应由公司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
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
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
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
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
(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
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
| 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等相关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 3 名董
事组成(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其中一名属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三名董事组
成,成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
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
|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高级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
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
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
性档案保存。 |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十年。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
度,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
以内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
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到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益金之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公积金、公
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
本的25%。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因外部环
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由董事
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当
对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最终须由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因外部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最终须由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须由董事会在进行了详细论证
后履行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应同时应发表独立意
见,最终须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
配利润为正数,在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
润。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
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
行相关承诺。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
用于重大投资以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
过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最终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
于重大投资以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逐
步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中应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要求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而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现金红利少于当年可分配利
润的 30%,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中应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要求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
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
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
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进行披露。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报表的
审计或审阅、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内部
控制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
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提出申诉。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
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大
公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
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规
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
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
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五
十二条(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三)项情
形而解散的,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
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定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四)项情
形而解散的, 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3次。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大
公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
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
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
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