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688496):清越科技关于聘任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资子公司税务事项进行专项复核的后续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9:16:43 中财网
原标题:清越科技:清越科技关于聘任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资子公司税务事项进行专项复核的后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资子公司税务事项进
行专项复核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税务专项复核的背景情况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耿建新因对于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子公司税务事项难以认定是否真实、完整、正确;且不能确定此事项处理是否合法、合规,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弃权表决,并要求公司董事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对公司此税务事项进行专项复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情况及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资子公司税务事项进行专项复核的议案》,聘请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税所”)对上述全资子公司税务事项进行专项复核工作。

经履行相关核查程序,中汇税所于2024年5月14日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书》(报告编号:中汇税专[2024]0232号),其中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中税务事项处理方式的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义乌清越公司报关出口并实际将自产货物运输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文件规定,属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义乌清越公司 2023年 5月以增值税留抵抵欠方式转出增值税进项4,441.99万元,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主管税务机关对义乌清越公司已申报退税的248份报关单,并未否认其为出口免抵退税收入,故义乌清越公司于2023年5月以增值税留抵抵欠方式申报增值税进项转出4,441.99万元,暂不属于上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不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独立董事对于税务专项复核事项的确认意见
基于公司在复核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中汇税所对于税务事项复核后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耿建新对于定期报告中子公司税务事项已无异议。

公司衷心感谢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深切关注和大力支持,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依法保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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