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9:30:50 中财网
原标题:锦龙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保证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中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发展战略委员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专门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职务或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委员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专门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二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二十日
内。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公司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