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快线ETF (159003):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9:46:31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快线ETF :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5月13日

重要提示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28日《关于核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包含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的申购、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 12
§4 基金托管人 ...............................................................................................................................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 26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9 基金份额的折算 ....................................................................................................................... 42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11 基金的投资 ............................................................................................................................. 44
§12 基金的业绩 ............................................................................................................................. 58
§13 基金的财产 ............................................................................................................................. 60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16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19 风险揭示 ................................................................................................................................. 77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26 备查文件 ............................................................................................................................... 112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类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分设 A、B、D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 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
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
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指 A类、B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 额的日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D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上市交易: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A类、B类基金 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本
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本基金 D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登记结算系统: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D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2016年 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 8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 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 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 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 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 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 8月至 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 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 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 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年 2月至今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 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 8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曹晋文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助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部门副总监。2020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现任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今)、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至今)、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18日至今)、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2月24日至今)、招商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4月28日至今)、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胡慧颖女士,管理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1月5日;向霈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2月6日;许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2月6日至2021年11月4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201家营业机构。

2023年 1-12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646.99亿元(同比下降 8.4%)、净利润464.55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55,871.1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0%)、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4,072.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4,075.0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

4.2 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5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7,088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28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2、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 刘西茜 吴巧莉
联系人: 蔡正轩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A、B、D三类基金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为场内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 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A类、B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买卖时只使用一个共同的基金代码。D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进行调整并公告。

6.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份30,000份-
销售服务费率0.25%/年0.01%/年0.25%/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6.3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3年5月13日起到2013年5月13日止,共募集3,387,812,874.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256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D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及具体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8.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 A类、B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元(份额折算前为1.00元),D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D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卖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D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8.4 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D类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D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4)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4)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5)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A类、B类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日申购的 A类、B类基金份额 T日起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买入的 A类、B类基金份额 T日起可以卖出或赎回。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场内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及时公告。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申购或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将不接受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 A类、B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 A类、B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A类、B类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元(份额折算前为 1.00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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