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30023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9:56:11 中财网
原标题:银信科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 Tel:(8610)66523388 / Fax:(8610)6652339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刘丽荣律师、冯豪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见证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议拟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15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31%。其中,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2,09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88%,以上股东是截至2024年5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银信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统计数据文件。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66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刘丽荣

经办律师:
冯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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