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股份(300387):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87 证券简称:富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288号武汉诺唯凯工程技术中心。 (3)会议的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仁宗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份113,702,8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5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01,5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13,236,8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4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35,5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6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6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9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7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9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7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9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9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7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9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9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7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9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9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7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9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9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7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9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孟扬、陈星辰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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