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300489):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20:01:13 中财网
原标题:光智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人,代表股份60,40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7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持有股份为60,34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32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合计持有股份5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式出席4人),合计持有股份5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8%。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廖恒荣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廖恒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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