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300134):大富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Tel.) (0755) 8826 5288 (Fax.) (0755) 8826 5537 电话 : 传真 :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43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4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5月15日下午15: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栋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89,803,499 11.700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18 8,200,927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004,42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王翠萍 董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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