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839167):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20:21:12 中财网
原标题:同享科技: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3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8.6125万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1、2023年 1月 13日,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陈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年 1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3年 1月 14日至 2023年 1月 3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年 1月 3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18)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7)。

4、2023年 2月 6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0)。

5、2023年 2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3年 3月 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登记日为 2023年 2月 6日,公司于2023年 2月 28日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已向 13位激励对象授予了合计 160.4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15元/份。

7、2024年 2月 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由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 20.00万份自激励计划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故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8、2024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4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4年2月5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 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行权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对应考核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2年为基准年,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行权 2023 长率不低于30%; 期 2、以2022年为基准年,2023年焊带产品销 售量增长率不低于42%。经审计,公司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20,471,647.98 元,剔除股份支付 影响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126,516,918.09 元,增长率为 152.03%,业绩达 标。    
  行权期对应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 期2023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2年为基准年,公司2023年净利润 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2年为基准年,2023年焊带产品销 售量增长率不低于42%。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 效考核挂钩 个人上一年度 不合格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考核结果 (D) 个人行权比例 100% 90% 7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 比例。公司2023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仍在职的13名激 励对象中:12名激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A,行权比例为 100%,1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为C,行 权比例为70%。    
  个人上一年度 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 (D)
  个人行权比例100%90%7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二)部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注销处理,详见《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7.15元/份调整为6.992元/份,并注销15,000份股票期权。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2、首次授予日期:2023年 2月 6日
3、可行权人数:13人
4、行权价格:6.992元/份
5、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38.6125万份。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季报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9、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序 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数量 (万份)本次可行权 数量(万 份)可行权股 票期权占 获授数量 比例
1陆利斌中国董事长兼总经理50.0012.50025.00%
2李志强中国副总经理20.003.50017.50%
3蒋茜中国董事、财务总监 兼董秘26.006.50025.00%
4宋建源中国董事、制造部总 监26.906.72525.00%
9 黄后强等名核心员工37.559.387525.00%   
合计160.4538.6125-   

五、相关审核意见
(一)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所(二)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三) 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事项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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