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8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71号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5,617,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2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973,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9,643,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8,884,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2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86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14%;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0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31,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86%;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0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4%。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855,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58%;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13,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025%;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13,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8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6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14%;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0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31,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86%;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0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6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14%;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0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31,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86%;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0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39,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78%;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2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99%;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2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1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3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88%;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3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34%;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3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7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3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88%;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3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34%;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3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76%。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39,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78%;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2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99%;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2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11%。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39,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78%;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7%;弃权6,52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99%;反对2,2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90%;弃权6,52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11%。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4,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816%;反对15,583,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1,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834%;反对15,583,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超、王炀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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