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002086):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下同)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6.公司2024年5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7.公司2024年5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8.公司2024年5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统计结果; 12.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 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24年5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 9:30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代行)黄治华先生主持了现场会议。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 101,362,9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1,248,4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29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46人,代 表股份780,362,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3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48人,代表股份 1,349,783,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903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除增加临 时提案通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9,556,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423%;反对10,2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0,135,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95%;反对10,2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019,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73.7170%;反对354,342,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6.2518%;弃权4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37,358,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748%;反对142,582,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713%;弃权4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8,867,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82.8924%;反对230,494,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7.0764%;弃权4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61,207,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54%;反对18,733,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07%; 弃权4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9,670,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82.9519%;反对229,69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7.0169%;弃权4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62,010,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83%;反对17,930,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77%; 弃权4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18,757,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82.8842%;反对230,567,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17.0818%;弃权4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61,097,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13%;反对18,80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00%; 弃权4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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