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603150):万朗磁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提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六)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提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六)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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