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监管规则的规定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股权登记日确定的具体条件要求;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总经理等任职规定;公司分红的具体条件要求等,具体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1 |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中信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ITIC Metal Co., 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
路6号京城大厦1903室 |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中信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ITIC Metal Co., 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
路6号京城大厦1903室
邮政编码:100004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五条 |
| | | |
2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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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 因条款顺
序变化顺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3 |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改引用条
款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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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或
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章程;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对其他企业投资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
项的担保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或
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章程;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对其他企业投资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的担保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因条款顺
序变化顺
改引用条
款序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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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九十
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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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 |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 | 《上市公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6 |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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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上市公
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
法》第十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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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主要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主要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
零七条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
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
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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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或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 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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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公司股东大 | 《上市公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10 | 批准,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
构成和任免、职责、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在设置专门委员会时制定各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 会批准,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
成。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
构成和任免、职责、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在设置专门委员会时制定各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 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
法》第五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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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制
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
四十七条 |
| | | |
12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因条款顺
序变化顺
改引用条
款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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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
定。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
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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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每年所分配利润
额约为当年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若遇公司有重要投资项目
或其他重大资金需求需要减少利
润分配比例的,则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违反前款
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若遇公
司有重要投资项目或其他重大资
金需求需要减少利润分配比例
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 监管无限
制性规定,
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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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1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情况。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
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
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
式进行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实际的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公司
经营实际情况和现金流情况,也
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存在下列情形,公司可以不按照
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情况。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
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
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
式进行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实际的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公司
经营实际情况和现金流情况,也
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存在下列情形,公司可以不按照
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上市公
司监管指
引第 3号
——上市
公司现金
分红》第三
条和第六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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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上;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
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
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资产的30%以上;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若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等特殊原因无法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
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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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
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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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因条款顺
序变化顺
改引用条
款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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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法律依据 |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8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二)、
(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
(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因条款顺
序变化顺
改引用条
款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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