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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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 第三十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第三
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
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
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适
当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适
当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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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
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
配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
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
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
用的资金。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
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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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由董事会先行拟定草案,公司监事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草案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上述拟定
的草案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草案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事项属于对上市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
金。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由董事会先行拟定草案,公司监事列席
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草案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上述拟定的草
案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草案经公司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该事项属于对上市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同时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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