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增强LOF (163209):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18:11:08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板增强LOF :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10月 25日证监许可【2011】170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并于 2012年 3月 29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年 4月 25日通过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的说明书》,同意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原《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2019年 4月 25日起生效。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2019年 5月 31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①非 ST、*ST 股票;
②上市时间超过 6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③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④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⑥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 100 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调整流通市值加权法。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并不基于量化投资策略进行频繁交易。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部分环节依赖于量化模型,存在量化模型失效导致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6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7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7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8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10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0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2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4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 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 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1、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本基金合同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6000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6000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20%
合计15000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4年5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职员、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产品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大洋融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大恒创业咨询有限公司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诺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基建局副处长、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助理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国家外管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财务会计部主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体业务部主任科员,外事部综合处副处长,国际业务部外汇经营处处长、外汇会计处处长、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表,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书长,上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秘书长,浙江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部副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于2003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俞任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Simpower Worldwide Limited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于2006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部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长城证券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 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指数组负责人。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担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担任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 7月担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9月至 2012年11月担任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任诺安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任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7月至2019年5月任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任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2019年7月任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2023年6月任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任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7月起任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起任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只,QDII基金 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A类基金份额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1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8)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19)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11层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25)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41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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