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603026):胜华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18:51:28 中财网
原标题: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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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于 2024年 5月 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 5月 16日下午 14:00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号胜华新材办公楼 A402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名,代表公司股份51,756,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360%。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3名,代表公司股份30,233,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171%。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2名,代表公司股份 81,990,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0.4531%。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4年度借款及授信额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7. 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4年度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及担保情况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2024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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