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300390):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 5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 5月 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6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02,287,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6.3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人,代表股份 284,055,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16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人,代表股份 18,231,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9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人,代表股份 26,948,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2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8,717,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4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人,代表股份 18,231,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9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5%;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5%;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 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5%;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00 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254,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1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反对 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 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5%;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00 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6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00 审议《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09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61,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1%;反对 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2%;弃权 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00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15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 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16,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8%;反对 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00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6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反对 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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