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利集团(300979):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5,668,8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2.1739%。 2、会议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6,105,1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7.926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563,7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47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53,8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918%。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瞿 霞 经办律师: 田夏洁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