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00286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晖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玉立大道555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1人,代表股份80,20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7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9,187,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11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13,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6,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2,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95,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865%;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7,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671%;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95,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865%;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方梦茹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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