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0:01:35 中财网
原标题:协鑫能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3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鉴于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期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基于谨慎性原则,该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周四)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至2024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人,代表股份 830,445,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823,189,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7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人,代表股份 7,256,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7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人,代表股份 50,828,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股份 43,571,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人,代表股份 7,256,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以现场及视频连线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11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2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6,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66%;反对2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40%;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11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2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6,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66%;反对2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40%;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830,184,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6%;反对2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7,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63%;反对2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3%;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235,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6%;反对2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17,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57%;反对2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184,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6%;反对2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7,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63%;反对2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3%;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4,184,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1%;反对6,260,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67,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822%;反对6,260,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17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24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9%;反对2,201,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26,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681%;反对2,201,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未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99%;反对823,420,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1%;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4,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18%;反对43,803,4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789%;弃权 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未过半数,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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