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00245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0:01:43 中财网
原标题:晶澳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59
注册资本2,356,514,564.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1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靳保芳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生产太阳能电池、组 件;研制、开发太阳能系列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 及相关产品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售;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维护;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厂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戴顺、李宁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30号)的核准,2022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澳科技”“上市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382,62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5.28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31,320,754.63元(不含税)后,剩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968,679,230.65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25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626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2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报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本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人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人审阅,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同时,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晶澳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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