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象新材(00301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0:01:43 中财网
原标题: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同时各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4年5月16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按其《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 方担保 方持 股比 例被担保 方最近 一期资 产负债 率经审批 最高担 保额度本次 担保 前担 保余 额本次新 增担保 金额本次 担保 后担 保余 额剩余 可用 担保 额度是否 关联 担保
浙江海象 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 司浙江海 象进出 口有限 公司100%84.05%30,000 万元25,50 0万元3,000 万元28,50 0万元1,5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380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44,967.8140,097.12
负债总额38,206.3233,702.47
净资产6,761.496,394.65
项目2023年度2024年1-3月
营业收入110,885.1117,675.14
利润总额236.23-424.85
净利润159.05-366.84
注:2024年1-3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海象进出口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且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8,5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0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也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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