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30115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0:31: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塑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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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5:00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冬强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6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年 5月 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9,339,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6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5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0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3,840,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672%。其中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6,32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8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 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 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8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 钊
负责人:颜华荣 郭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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