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002357):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0:31:34 中财网
原标题:富临运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4)法意字第 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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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4)法意字第 628号
致: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4年 4月 26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在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6日(周四)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239号 N区 29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元鹏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5月 16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股份 95,733,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380%;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 7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46%;
3.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就其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5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75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 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3668%,反对 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63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章) 经办律师: (签字) 刘守民 律师 宁雪伶 律师
(签字) 陈佳敏 律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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