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300902):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4-036证券代码:30090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燕青先生、朱贵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22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377%)的股东许燕青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98%)。 2、持有公司股份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171%)的股东朱贵阳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287%)。 公司于近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许燕青先生、朱贵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燕青先生、朱贵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许燕青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公司股东朱贵阳先生(财务总监)承诺: 1、作为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6、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7、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披露减持计划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等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