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信(00007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1:06:15 中财网
原标题:ST特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科技园金融基地2栋11楼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4:
5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
栋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
4月26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等系列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16日下午14:5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
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20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
年5月13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4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41072516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7.88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671324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67%(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25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671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357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17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7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97.8903%;反对17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2.1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356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179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39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97.7943%;反对17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2.2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356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8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39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97.7943%;反对82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1.0159%;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898%。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65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3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98.9432%;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961%。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357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17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47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97.8903%;反对17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2.1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家宏 李家宏
经办律师:
彭玲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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