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净科技(30103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1:11:16 中财网
原标题:仕净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30 证券简称:仕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朱叶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021,2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18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368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40,1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40,1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6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振宇律师、李紫竹律师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的0.0000%。

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00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9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朱叶、叶小红、张世忠、吴倩倩(所持表决权股份:29,014,500股)因关联股东身份回避本议案表决。

5.0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0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50,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4%;反对270,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9,6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1%;反对270,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7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监事薪酬,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吕爱民(所持表决权股份:150,000股)因关联股东身份回避本议案表决。

10.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李紫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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