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68822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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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16日 23:11: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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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
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9-O-2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 海口 ? 武汉 ?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专项核查意见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9-O-2号
致: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亚信安全”)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担任
亚信安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年 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中“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汉坤(证)字[2024]第20138-9-O-1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
亚信安全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的历年年度报告、公告文件等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亚信安全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自
亚信安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亚信安全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之附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
亚信安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亚信安全及相关承诺方在
亚信安全上市后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就该等主要承诺,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
亚信安全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
亚信安全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
亚信安全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 2023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13817号)、《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15733号)、《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110A015740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8642号)、《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10412号)、《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10075号),
亚信安全最近三年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公告文件以及
亚信安全、
亚信安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进行查询,
亚信安全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
亚信安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
亚信安全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等公开披露的信息、
亚信安全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亚信安全、
亚信安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亚信安全、
亚信安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附件
亚信安全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实际控制人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方式。
四、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
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上市之日起
1
42个月 | 履行中 |
1
根据
亚信安全披露的公告,截止 2022年 4月 1日,亚信股价已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0.51元/股,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
及相关承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2 |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人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所持
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
计划,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
四、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
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之日起
2
42个月 | 履行中 |
3 | 其他持有 5%
以上股东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0年 7月 2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 | 上市之日起
18个月 | 履行完毕 |
2
同上。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四、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
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出具承诺并执行。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4 | 申报前 1年内
新增投资人
股东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0年 7月 2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
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出具承诺并执行。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之日起
18个月 | 履行完毕 |
5 | 申报前 1年内
新增员工持
股平台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 |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6 | 其他股东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
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 履行完毕 |
7 | 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
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 上市之日起
3
18个月 | 履行完毕 |
3
同上。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五、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
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
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
8 | 核心技术人
员 | 股份锁定
及减持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
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
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所持有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三、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
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 | 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 履行完毕 |
9 | 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
(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 | 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下列条件成就时
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
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3)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50%;(4)未达到本预案“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规定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
动回购,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
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
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6、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
行赔偿。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单位/本人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本单位/本人将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
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单
位/本人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
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 |
10 | 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 欺诈发行
上市股份
购回 | 1、公司承诺: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2、实际控制人承诺: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长期 | 履行中 |
11 | 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董事
(不含独立
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 | 1、公司承诺: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
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信
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保证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亚信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
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
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 | 长期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
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行人投资价值。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
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增加以后年度
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四、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发行
人业务发展。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突破
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
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
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具体措施不等于对本企业未来利润做出保证,但为保障本企业、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本企业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履行前述承诺,本企业将
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企业的原因外,将向本企业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并在本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
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 | |
12 | 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 信息披露 | 1、发行人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因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本企业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
体方案回购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回购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三、若本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 长期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
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企业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企业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
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发行人或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
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三、如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或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直至发行人或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上述承诺。四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报酬/津贴(如有)
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13 | 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其他 | 未能履行
承诺时约
束措施 | 1、公司承诺:
公司将切实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如公司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 | 长期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 | | 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
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亚信安全的实际控制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
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
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
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
额交付公司为止。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亚信安全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
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
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企业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
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企业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
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企业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本企业作为亚信安全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做
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
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企业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未能
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企业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
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企业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
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亚信安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
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二、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薪酬及津贴,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四、如本人违反承诺
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 | | |
14 |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 规范关联
交易及避
免资金占 | 1、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 长期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 用 | 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
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
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人将遵守发
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
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利益
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
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企业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
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
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
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企业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五
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
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企
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
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
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
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三、本人将遵守发
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
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
行人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
任。
4、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一、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企业将避免与发行
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
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
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三、本企业将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
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发行人独立
董事如认为本企业或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
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 | |
15 |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人 | 避免同业
竞争 | 1、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托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
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二、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
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
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 | 长期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三、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
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
须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
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四、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
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
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五、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
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六、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七、若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托经营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企
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二、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
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三、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
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
件进行。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四、本企业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
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 |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五、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
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六、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控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七、若本企业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6 | 公司 | 利润分配
政策 | 公司将严格执行《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
列约束措施:
一、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长期 | 履行中 |
17 | 公司 | 股东持股 |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二)本公司股东中,截至本
承诺出具之日,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0.6711%股份,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启鹭(厦门)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0.3356%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为中金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甲子普正多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0.3356%股份,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
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51%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三)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长期 | 履行中 |
18 | 实际控制人 | 股权转让
纠纷 | 一、本人承诺可通过借款等方式自筹资金,除本人持有之发行人的股份外,本人其他自有资产以
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因科华恒盛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 长期 | 履行中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二、若因科华恒盛申请对本人所持有的亚信安全股份采取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或本人因科华恒
盛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相关事宜经诉讼裁判或其他情形需承担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本人将提供
除本人持有之亚信安全的股份外的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请求解除本人所持有的亚信安全
股份的保全措施或进行偿还该等责任,不会影响亚信安全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本人于
亚信安全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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