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科技(688035):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18:21:43 中财网
原标题:德邦科技: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含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包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3、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4年 5月 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27名激励对象授予 222.12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李清、陈丽、赵倩
2024年 5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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