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603278):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标题:大业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6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6 问题 6.关于股权质押 ........................................................................................................................ 6 问题 8.关于关联交易 ...................................................................................................................... 10 第二部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13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情况 .............................................................................................. 13 第三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 14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 .............................................................................................................. 14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5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7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1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4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5 十五、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4-1-2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8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8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8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0 4-1-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271号 致: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316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31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8月4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48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同时,自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内(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调整,对于《律师工4-1-4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披露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4-1-5 第一部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年产 2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建成并达产后,将形成年产 1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的生产能力。2)本次募投项目沿用前次申报募投项目的建设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及能评批复,系作为前次申报募投项目的第一期进行实施。3)2022年度公司胎圈钢丝的设计产能为 35万吨,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为 98.23%、105.27%、100.60% 、105.15%。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的关系,公司是否已具备和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的土地情况,相关备案、环评、能评的有效期是否能够覆盖本次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3)公司胎圈钢丝的产能规划情况,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市场空间及市占率、竞争格局、意向客户或订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土地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与能评的有效期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的备案、环评及能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能够覆盖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 问题 6.关于股权质押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窦勇持有公司38.43%的股份,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8.03%,因公司引入潍坊城投对山东大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向受让方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3.47%;实4-1-6 际控制人窦宝森持有公司股份21.36%的股份,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0.26%。2)根据潍坊城投与窦勇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双方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中潍坊城投支付的股权受让款、触发回购时窦勇及公司应支付潍坊城投的回购款;触发回购的情形包括自公司收到股权受让款满三年潍坊城投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提出要求、大业新材料在股权转让后累计两个会计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等。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履约情况,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协议的履行情况、触发回购情形的可能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债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公司股价变动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可能发生变更,相关方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1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履约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意见书(一)》披露发行人可转债的发行及按照约定每年偿付利息的情况。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累计已有 451,864,000元“大业转债”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48,590,940股,占“大业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6.76%;尚未转股的“大业转债”金额为 48,136,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9.63%;公司总股本为 336,854,990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业转债”已全部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53,495,342股,公司总股本为 341,759,392股。 公司于 2020年 5月 7日、2021年 4月 30日、2022年 5月 5日、2023年 5月 4日及 2024年 1月 15日分别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 200.18万元、300.10万元、499.62万元、749.45万元和 1.52万元,“大业转债”已按照约定每年偿付利息,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二、 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协议的履行情况 4-1-7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协议的履行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窦勇持有公司股份 111,3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7%,实际控制人窦宝森持有公司股份 61,89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8%,窦宝森与窦勇为父子关系。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累计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窦勇因上市公司引入潍坊城投对山东大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战略投资而质押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 15,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3.47%,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45%。 为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大业股份于 2024年 3月 21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贷款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双方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适用固定年化利率 3%。与此同时,窦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24年 3月 21日与贷款行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合同号:HET020700001620240300000011ZY01)将其持有的大业股份 51,000,000股股票质押给贷款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正常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形。 4-1-8 三、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要求补充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已全部转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因公开发行可转债累计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要求补充质押的风险。 四、触发回购情形的可能性及对公司控制权影响的分析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潍坊城投要求窦勇股权回购的条件均未满足,潍坊城投无权要求行使回购权;基于大业股份及大业新材料稳健运营和不断向好的财务状况,未来触发回购特殊条件的可能性较低,但潍坊城投投资大业新材料满三年后(至 2025年 5月),潍坊城投基于自身经营需要考虑,有权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 鉴于大业新材料 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为 5,366.73万元,扣非净利润为2,479.11万元,不存在转让后累计两个会计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不满足《潍坊城投协议书》所约定的触发回购条件,进而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影响。 如发行人收到股权受让款满三年后潍坊城投主动要求回购,窦勇通过变卖其所持大业股份股权即可支付全部大业新材料股权回购款,回购完成后,窦宝森、窦勇仍持有大业股份 12,807.4107万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超过 30%,公司控制权稳定。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债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除持有公司股份,还拥有多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股权投资等其他多项资产,可以通过所投资公司现金分红、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偿债能力相对较强。此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也可为其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的信用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4-1-9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 六、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可能发生变更,相关方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业转债”已全部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53.495.342股,公司总股本为341,759,392股。公司赎回“大业转债”数量为11,000张,赎回兑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115,191.00元(含当期利息),存续期间,大业转债未出现违约情形。至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因公开发行可转债累计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概率较小,控制权稳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将进一步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七、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11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其质押的股票系为“大业转债”及引入潍坊城投对山东大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战略投资提供担保,具备合理性;其被强制平仓或被要求补充质押的风险较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较小,控制权稳定。 问题 8.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等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未及时确认关联交易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效。 4-1-10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2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未及时确认关联交易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效。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未及时确认关联交易的原因与整改情况。2023年 7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内新增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二、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2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2条要求对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详见上文。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2条中对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4-1-11 1、除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的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山东科耐德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鉴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较小,关联方占用时间较短,关联方已按时偿还资金并已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已履行相应程序予以审议确认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违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及时确认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系由于发行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理解不够细致,特别是对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理解存在疏漏,导致执行存在偏差;且基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发行人认为上述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以致未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公司组织学习培训发现问题后进行补充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已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系关联方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持,相关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已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确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1-12 第二部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轮反馈意见涉及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能在备案有效期内实施,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开工或履行程序重新取得备案文件,是否披露备案有效期即将超期的相关风险及具体应对措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募投项目的备案及实施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的备案、环评及能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能够覆盖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不存在超期的风险,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政府备案类投资项目,无需申请办理延期开工或重新备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1-13 第三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二十七次及三十二次会议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2024年 4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自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5年 3月 5日。 2024年 5月 14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授权和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本次发行上市之主体资格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未4-1-14 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动。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55,871,413股,占其持股比例 90.26%,占发行人总股本为 16.59%;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勇质押股份数为 15,00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 13.47%,占发行人总股本为 4.4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质押股份数为 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勇质押股份数为 66,00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 59.25%,占发行人总股本为 19.31%。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2023年 10月 1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大业转债”自 2023年 7月 1日至 2023年 9月 30日期间,转股的金额为 55,209,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5,756,753股。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累计已有 55,608,000元“大业转债”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5,789,067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2.00%。 2023年 10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95,536,367.00股。 2024年 1月 3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大业转债”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转股的金额为 396,256,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42,801,873股。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累计已有 451,864,000元“大业转债”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48,590,940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6.76%。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设立一家控股子公司山东大业智联物流有限公司并新增一家参股子公司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4-1-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大业国际发展、大业美洲及大业欧洲三家境外子公司。自2022年9月起,发行人通过大业国际发展销售部分产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业美洲、大业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际开展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三)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发行人2023年1-12月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未发生限制或禁止其持续经营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信息;未发生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变化后的4-1-18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将2023年1-12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2023年1-12月已执行完毕或解除担保责任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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