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301217):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冠铜箔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18:50:33 中财网
原标题:铜冠铜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冠铜箔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120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张辰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600,421,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58%,均为截止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600,0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2.3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58,321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4年财务预算安排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 2024年财务预算安排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反对10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861%;反对107,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00,38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98%;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120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张辰琦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