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30032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19:15:50 中财网
原标题:同大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山东省昌邑市同大街522号)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寇相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139,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139,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确认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 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2.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2.05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39,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姚金 成净宜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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