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002623):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 17日14点30分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2023年度 股东大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渊、周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24年 4月2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 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14:30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 月17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 月17日 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87,640,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265%。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8人,代表股份 68,02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人,代表股份19,614,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53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人,代表股份 1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议案7为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林金锡先生及常州亚玛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1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都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3、本所律师与股东、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 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 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周清(签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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