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4-022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747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8,483,9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0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9,891,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3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592,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6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313,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9,599,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713,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9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葛晓霞律师、顾兰娟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2024年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8、《关于2024年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83,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晓霞、顾兰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