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603586):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12号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王芳芳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17日14点00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14点00分在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9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123,059,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6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7,673,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21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5,38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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