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688017):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19:51:46 中财网

原标题:绿的谐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7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 ............................................................... 8
六、发行人的业务 ....................................................................................................... 8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 14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20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 23 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五、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4
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 2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或“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3年 3月 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5月 11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 9月 7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律师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取得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有关事宜均有赖于发行人境外律师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已分别于 2022年 10月 28日、2022年 11月 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3年 5月19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

发行人于 2023年 9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年 10月 23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24年 10月 22日。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发行人于 2023年 9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年 10月 23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24年 10月 22日。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于 2023年 9月 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年 10月 23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 12个月,即 2024年 10月 22日。

除上述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一) 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 68,765,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7%。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据此,本次发行并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 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预案》及其修订稿、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153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4)00703号)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4)00702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1810号)、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有公司 68,765,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7%。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
(一) 发行人目前股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
左晶34,382,637
左昱昱34,382,636
先进制造业基金8,129,041
孙雪珍5,224,251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044,281
谱润投资4,07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3,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新能源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653,65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汇兴回报一年 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69,957
李谦1,806,767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新如下:

证书编号批准机关核发日期
GR202332002882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11.6
GR20233201156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12.3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2家境外子公司 UNIMOTION TECHNOLOGY
PTE.LTD.及 Unimotion Technology GmbH 100%股权,该等境外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章第(一)节“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传动装置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谐波减速器、机电一体化执行器及精密零部件。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4,013.40万元、442,214.80万元和 35,318.98万元,分别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27%、99.21%和 99.16%。

综上所述,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4月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
(1)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左晶
左昱昱
(2) 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左昱昱
左晶
左昱昱和左晶系兄弟关系且为一致行动人。

2. 报告期内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

关联方
孙雪珍
谱润投资
先进制造业基金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
苏州镌山
江苏镌极
上海镌极
苏州市镌山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镌得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苏州镌盛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1) 控股子公司

(2) 参股公司

5. 关联自然人
除前述关联方中的关联自然人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左昱昱、左晶、张雨文、李谦、王世海、储建华、陈恳、吴应宇、潘风明、李炳华、王刚、沈燕、归来、田航宇、吴利伦、陈志华、钱月明。

6. 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以及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

关联方
苏州市沧浪区核艺轩工艺店
苏州众普、苏州众盛
苏州日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慈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
南京名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州璇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关联方
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 司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 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司
国泰国华
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 司
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华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树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云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
关联方
上海索迪龙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
南京奇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暂不存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过去 12个月内具有前述 1-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 2023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3年度,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 
 金额
销售商品537.06
销售商品260.23
销售商品33.50
830.79 
公司与赛威德 2023年关联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力控打磨头及打磨头电控系统,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 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 
 金额
采购商品4.46
采购商品53.23
57.69 
发行人向江苏镌极的关联采购主要产品为工作台及电机座,与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向国泰国华采购产品价格参照向其他第三方的采购价格,价格公允且交易规模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 同业竞争
根据左昱昱及左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4月末,左昱昱、左晶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如下:

关联方
苏州市镌山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镌得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苏州镌盛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述企业均不涉及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两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UNIMOTION
TECHNOLOGY PTE.LTD.及 Unimotion Technology GmbH。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 1月 29日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31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400143号),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持有 UNIMOTION TECHNOLOGY PTE.LTD.100%股权,UNIMOTION TECHNOLOGY PTE.LTD.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376.95万元(折合 52.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经济贸易咨询;销售代理;企业管理咨询。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 3月 19日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24]第 42号)及江苏省商务厅 2024年 3月 21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400334号),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通过 UNIMOTION TECHNOLOGY PTE.LTD.持有 Unimotion Technology GmbH100%股权,Unimotion Technology GmbH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660.3万元(折合 93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机床和机械零件及装置的研发、贸易和销售,谐波减速器贸易。

(二) 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1. 自第三方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项自第三方租赁房产,具体如下:

出租人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用途
苏州新 合丰置 业有限 公司扬富路 11号南岸 新地一期项目之 W02楼 3层 306 室2024.05.06-2024.11.05研发、办公
中新国 际商务 合作中 心私人 有限公 司大牌 55亚逸拉惹 弯 1楼 26 号,新 加坡邮区 1399492023.10.01-2024.09.30注册虚拟办 公室(仅提供 地址和邮件 转发服务,无 物理空间使 用权限)
就前述第 1项租赁房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提供该等租赁房产的房屋权属证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租赁该等房产用于研发及办公,可替代性强,若由于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其他出租方原因导致发行人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而必须搬迁时,发行人子公司将及时找到替代性的房产。并且,自租用上述租赁房屋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德远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

2. 向第三方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下述房产租赁合同已到期并续签,续签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 人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用途
恒加 金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 镇金桥工业园木胥 路 65号第 35幢2023.08.01-2024.07.31工业生产用 房
(三)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已取得的 3项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完成了续展手续,具体如下:

商标 权人商标名称注册号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
绿的 谐波 1139338072024.01.28-2034.01.27原始取得
绿的 谐波 1139324672024.06.21-2034.06.20原始取得
绿的 谐波 1080550972023.07.14-2033.07.13原始取得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权利限制。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 18项,具体如下:

专利 权人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取得 方式
绿的 谐波一种提供恒定顶 出力的磨床尾架实用 新型20232012693252023.01.12原始取 得
绿的 谐波一种助力自行车 驱动装置的组装 方法发明20221025450742022.03.15原始取 得
专利 权人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取得 方式
绿的 谐波一种中置式驱动 装置及助力自行 车发明202210253220X2022.03.15原始取 得
绿的 谐波一种超小阻尼型 谐波减速器发明20161119813972016.12.22原始取 得
绿的 谐波一种内圆磨床头 架装置实用 新型20232055722092023.03.21原始取 得
麻雀 智能一种舵机效率检 测机实用 新型20232079860352023.04.12原始取 得
麻雀 智能一种刚度检测机实用 新型20232079860882023.04.12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一种液压制动装 置实用 新型20232029565462023.02.23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一种谐波数控转 台主从控制系统发明20211082867742021.07.22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带输出制动的三 次谐波传动第四 轴转台发明20211015648152021.02.04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大功率无刷直流 电机转矩波动控 制装置及控制方 法发明201710583165X2017.07.17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大功率永磁同步 电机制动能量回 收装置及控制方 法发明20171058316452017.07.17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一种超薄型外转 子谐波减速一体 机发明20191039025222019.05.10原始取 得
开璇 智能一种电机转子及 电机转子加工工 艺发明20211116731472021.10.04继受取 得
开璇 智能一种高端设备制 造用激光切割夹 持设备发明20201159100432020.12.29继受取 得
开璇 智 能、 韦汉 培内藏式机器人一 体化关节模组发明20201115154542020.10.26继受取 得
开璇 智能一种高防护等级 一体机发明20191039023782019.05.10原始取 得
钧微 动力一种由二维活塞 泵构成的电机泵 及液压装置实用 新型20232033260892023.02.28原始取 得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项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具体如下:

专利 权人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取得 方式
绿的 谐波一种结构紧凑的 谐波减速器实用 新型20132076558232013.11.28原始取 得
绿的 谐波一种精密型谐波 减速器实用 新型201320764554X2013.11.28原始取 得
绿的 谐波一种利用精密谐 波减速器的机械 手实用 新型201320722914X2013.11.13原始取 得
恒加 金属锥型直角传动装 置实用 新型20132040661552013.07.10继受取 得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著作权 人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
绿的谐 波、东 华大学谐波减速器快速 检测软件 V1.02023SR12556782023.10.18原始取得
麻雀智 能MagicMES智能 制造系统 [简 称:MagicMES] V23.0.12024SR02048342024.01.31原始取得
麻雀智 能MagicSPC系统 [简称: MagicSPC] V1.6.12024SR03718482024.03.11原始取得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已取得的 1项域名办理完成了续期手续,具体如下:

注册人域名注册时间到期时间
麻雀智能magicitech.com2019.07.312025.07.31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域名, 该等域名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业务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确认并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别说明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以及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主要采购合同,或其他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协议,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上述重大业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 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新增签署 4项正在履行中的借款合同:
2023年 7月 26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9082023280599),约定借款金额为 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3年 7月 26日至 2024年 7月 26日,利息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105BPS计算,借款用途为置换招商银行贷款及支付货款等。

2023年 7月 2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发行人放款 6,000万元。

2023年 7月 28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110200010-2023年(吴县)字 02455号),约定借款金额为 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 1年,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利息按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105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

4,000万元。

2023年 9月 15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2610120230175),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3年 9月 15日至 2024年 9月15日,利息按每笔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115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限于经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审批同意的提款申请书中所述贷款用途。

2023年 9月 15日,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放款 5,000万元。

2023年 9月 27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苏光木贷 2023107),约定借款金额为 1亿元,借款期限为 2023年 9月 27日至 2024年 10月 26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3年 9月 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25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材料款。

2023年 9月 27日,光大银行苏州木渎支行向发行人放款 1亿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新增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列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事项。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 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发生 1次章程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 时间股东大会
2023. 10.23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 时间股东大会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情况如下:

届次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监事会情况如下:

届次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程序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如下变化:
2023年 9月 21日,发行人发布公告说明公司非独立董事王刚因公司内部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23年 10月 2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储建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3年 9月 21日,发行人发布公告说明公司非职工监事赵洪锋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2023年 10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王刚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计税依据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享受一项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3年 9月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43号),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公司作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三)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确认,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收到的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

补贴时间补贴项目
2023年2017-2020年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项目
  
 引进先进设备进行精密数控机床及机器人用核 心功能部件生产及技术改造项目
  
 新型高精度谐波减速器与驱控一体化模组研发 及产业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 2023年 6月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 2023年 6月 30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不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修订版)》,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年产 50万台精 密谐波减速器 项目年产 50万台精 密谐波减速器项 目48,108.4448,108.44
研发中心升级 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 设项目6,536.786,536.78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不适用34,000.00
——88,645.22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金额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年化收益率
定期 存款12,000.002023-9-262024-3-261.70%
定期 存款8,000.002023-9-282026-9-282.85%
结构 性存 款3,000.002023-10-202024-1-181.00%-2.95%
定期 存款10,000.002023-10-242026-10-242.85%
-33,000.00---
1.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更新
2023年 9月 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更新
2023年 9月 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12,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2023年 10月 23日,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38,941.21万元(含累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及公司公告文件,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如下问题:
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但相关理财产品已于 2023年 10月 7日到期收回,且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相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存放及现金管理的情况,但截至《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具日均已转回。公司承诺后续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如需购买非募集资金专户的理财产品,公司将设立理财专用账户并公告,并在理财专用账户中进行管理。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六、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新增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一、经销合作协议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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