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002645):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27077 债券简称:华宏转债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澄杨路11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品贤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7,57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2,519,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51,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 3、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51,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学良律师、张凤婷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53,6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33,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5%;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 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关于公司申请买方信贷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二)《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561,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四)《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宏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07,2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217%;反对2,164,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87,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41%;反对2,164,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学良律师、张凤婷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5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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