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002889):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0:01:49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嘉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11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72.9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0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72.9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12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1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0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126%。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 0 0.000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2023 2024 >
(七)《关于董事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 年考核方案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419%;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89,957,560股)、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24,920,000股)、关联股东邓思瑜(持有股份24,920,000股)、关联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份134,540股)、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14,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9,946,1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关于<监事 2023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 2024年考核方案>的议案》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8,700 25,200
关联股东何一鸣(持有股份 股)、关联股东何清华(持有股份
股)、关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25,2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1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
(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提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2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991%;反对22,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关于公司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二)《关于 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2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991%;反对22,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三)《关于 2024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2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991%;反对22,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40,088,600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7%;反对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151%;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8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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