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30093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 5月 1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024年 5月 17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 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人,所持股份总数 90,972,89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24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人,所持股份总数 463,9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38%,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人,所持股份总数 90,509,27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4%。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人,所持股份总数 463,6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36%。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谢伟奇 经办律师: 李秋霭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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